【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2款②【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2款②【违法运用资金罪】鐵10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K本条根据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增加。L本条根据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增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3.5)名144(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J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第四十一条[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H)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H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0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