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第1款①【挪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1款①【挪用资金罪】
圓鼷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 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5.8)1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