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百八十四条第1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百八十四条第1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3.5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条文〓
刑法第163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5.8)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