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条第1、3款①【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1、3款①【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原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3.21.4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8.27修正”1Ik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2;顯:(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2.162第三十七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