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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第2、3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2、3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2)雜.

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起I故证券活动

(一)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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