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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a8)

第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 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 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 (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魏(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2.iea第二十一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 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10.20).2.1.65

第三条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曰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进行套算。

第四条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第五条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

(2)2.(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之[参考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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