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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滕:康

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3.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6.8)2.124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 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2;162第二十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10.20)..

第三条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进行套算。

第四条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第五条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6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德.

(2)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关于假币犯罪。假币犯罪的认定。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 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 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 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 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 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 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6号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0000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总面额在2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足5000张(枚)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5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4000元或者币量不足400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3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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