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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 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2.7ST(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2.162

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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