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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第2、3、4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2、3、4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3.7罐顧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鶬释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一至

三、七至十(具体内容见第一百六十四条第1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之[解释条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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