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第1、3、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1、3、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原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3.53,71.101.131.1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K本条根据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L本条根据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二次修改,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 案(九)》第10条第三次修改。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驗79(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2.最咼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2.148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耳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 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 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七至十(具体内容见第一百六十三条第1、2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解释条文】 ]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11.11.14)1抑
一、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