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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第三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抽逃出资、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区别及认定人民司法2010.16.062)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公司增资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在验资后登记变更前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处罚,而非虚假出资罪或者抽逃出资罪。 








【案号】一审:(2009)绍越刑初字第666号二审:(2010)浙绍刑终字第24号




注册资本由其他公司垫付后被抽回之行为辨析人民司法2012.08.074)








【裁判要旨】在行为人不经手资金的情形下由其他公司实施垫资行为并代办法定验资手续,且这种垫资款在公司还未成立前即被抽回,应认定为一种虚假出资行为。另外,由于这种虚假出资行为主要是针对其他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进行的欺骗,而并非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进行整体虚报注册资本,因而不能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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