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椹【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7.8)十五、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提供前项帮助的。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