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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下列行为,以走 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关联条文〓

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2.45(注:根据法释〔2014〕10号文件,于2014年8月12日废止。)2.最局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7.8).十

四、关于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如何追究运输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二)项规定的实施海上走私犯罪行为的运输人、收购人或者贩卖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3最局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8.12)2.208第二十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 、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人海口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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