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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2、4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2、4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条文〓

刑法第155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解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第一条(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走私武器、弹药罪]之[【解释条文】 ]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注:根据法释〔2014〕10号文件,于2014年8月12日废止。)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7.8)養霧五、六(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走私武器、弹药罪]之[【解释条文】 ]3)七、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处罚问题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四条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一)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

(2)人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达到《解释》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解释》

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5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十六至十九、二十一至二十三(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走私武器、弹药罪]之[【解释条文】 ]3)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11.14)(注:根据法释〔2014〕10号文件,于2014年8月12日废止。)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8.12

第九条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 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 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

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 录n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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