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①】【走私核材料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①】【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条文〓
刑法第155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第一条(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走私武器、弹药罪]之[【解释条文】 ]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145(注:根据法释〔2014〕10号文件,于2014年8月12日废止。)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7.8)..B五、六、十六至十九、二十一至二十三(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走私武器、弹药罪]之[【解释条文】 ]3)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11.14)2.131(注:根据法释〔2014〕10号文件,于2014年8月12日废止。)5.最咼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8.12).第二十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 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 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人海口水域。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 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二条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 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第二十三条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第二十四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