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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关联条文〓

刑法第149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150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8.27修正)1.51.12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9)娜;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具体内容见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解释条文】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2)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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