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③【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③【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I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K本条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加。L本条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加。M本条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