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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参考条文

二、(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参加恐怖组织罪]之[参考条文])问题的决定(201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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