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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①】【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①】【帮助恐怖活动罪】

 (原资助恐怖活动罪)3.217i.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1.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4)

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 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3.最局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9.9)兹.參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四)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人员而为其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质条件,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 定罪处罚。通过收取宗教课税募捐,为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筹集经费的,以相应犯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参考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2011.10.29)

二、(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之[参考条文])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K本条第一款根据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增加,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6条修改,并增加第二、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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