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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2款】【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2款】【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条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 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8.15)2.139

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杳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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