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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1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4.10)(注:根据法释〔2013〕7号文件,于2013年2月26日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1.15)2.133

第一条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2)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本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本解释所称“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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