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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三、(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之[参考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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