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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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