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
  • 0371-63929227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2.149

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数据 -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
目录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ADD

中国·河南

0371-63929227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区北斗产业园区C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