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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①【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①【投放危险物质罪】

 (原投毒罪)3.21.7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第七条(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爆炸罪]之[【解释条文】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17)

第八条、第十条(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危险物质罪]之[【解释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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