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
  • 0371-63929227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③【爆炸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③【爆炸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K本条第一款根据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修改。L本条第一款根据2001年12月日《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修改。M本条第一款根据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修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 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9.9)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一)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 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 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刑法数据 -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③【爆炸罪】
目录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ADD

中国·河南

0371-63929227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区北斗产业园区C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