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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②【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②【投放危险物质罪】

 (原投毒罪);:7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第七条(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一十四条[爆炸罪]之[【解释条文】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17)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本条根据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修改。本条根据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修改。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 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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