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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 · 胡剑南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 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 没收财产的规定】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 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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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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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 没收财产的规定】
目录
刑事数据阅读说明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章 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章 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章 刑罚 第二节管制
第三章 刑罚 第三节拘役
第三章 刑罚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死刑
第三章 刑罚 第六节罚金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章 刑罚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累犯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缓刑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假释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七条①【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①【叛逃罪】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 没收财产的规定】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①【放火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②【决水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①【爆炸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②【投放危险物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十五条第1款①【放火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②【决水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③【爆炸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①【投放危险物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过失决水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十五条第2款】【过失爆炸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2款】【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2款】【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①】【帮助恐怖活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②【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③【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H—条】【劫持航空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2、3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1、2款①【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2款①【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2、3、4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①【危险驾驶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1款①【重大责任事故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2款①【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①【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①【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一百四十五条①】【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①】【走私武器、弹药罪】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①】【走私核材料罪】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条第1、4款①】【走私假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2、4款①【走私文物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2、4款①【走私贵重金属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2、4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3、4款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1、3款①【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2、3款①【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①【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第三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①【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1、2款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 十三条第3款.【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1、3、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2、3、4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1、3款①【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2、3款①【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①【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1款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2、3款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1、3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2、3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第1、2、3款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1、3款①【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2、3款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2款】【贪污罪】
【第—百八十四条第1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2款】【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1款①【挪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2款②【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1款①【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2款②【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①【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①【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条】【洗钱罪】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①【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①【部分金融诈骗罪的刑规定】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①【逃税罪】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①【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第2款】【逃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①】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 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①【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①【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1、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2款】【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3款】【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1、2款.【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3款】【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①【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H—条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1款】【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①【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①【雇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①【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2 款】【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2款】【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条①【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①【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①【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1款①【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款】【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2款】【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①【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①【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1款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3款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2款】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1、2款②【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3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4款②【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1、4款③【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2、4款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3、4款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3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4款①【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1款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 一条之一第2款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①【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1、4、5款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2、4、5款①【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①【传授犯罪 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三百条第1、3款①【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三百条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一条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①【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1款①【赌博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2款①【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第1、3款】【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第2、3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①【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1款①【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2款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3、4款③【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④【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①【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①【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1款】【脱逃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1款】【组织越狱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①【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1款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1、3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2、3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2款】【故意伤害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①【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①【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3款c【走私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2款】【非法狩猎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1、4款】【盗伐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2、4款】【滥伐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3款①【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1、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3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第1、3款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第2、3款①【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1、3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2、3款】【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1、2、3款①【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4款①【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第1款】【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条第2款.【嫘宿幼女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1、4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2、3、4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1、3款①【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2、3款①【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第1、3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条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条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三百七十—条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1款①【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2、4款①【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3、4款①【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 百七十六条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条①【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①【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①【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H—条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①【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①【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1款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4款①【徇私枉法 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4款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3、4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①【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四百条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 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四百零五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①【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①【非法 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H—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2款】【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h三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2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①【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①【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四百五十—条】【战时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新旧条文对照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醉酒驾车案件裁判的若干规则整理
最高检发布十大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可认定为“特定款物”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检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两高三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检《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
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检《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两高两部《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最高法《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最高检《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检《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三个文件+释义)
最高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求的批复》
两高一部一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两高一部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两高一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两个文件)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最高法、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检《关于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
两高等四部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三个文件+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检《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法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
两高等四部门《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两高等四部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六部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的问题的联合通知》
两高三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两高两部《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两高三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两高两部《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法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法刑五庭《在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法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
最高法刑一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
两高《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两高《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对公安机关因侦查破案需要可否检查军车问题的批复》
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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