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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①【叛逃罪】

【第一百零九条①【叛逃罪】

 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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