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106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113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麟最局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9)
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