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11)2.128
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 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 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職一般不判处口剥夺政冶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3.12孩j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 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参考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2.8)翻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 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 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4.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 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 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 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 ,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 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 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 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 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8.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 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 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 ,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 适用。9.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以及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 药品安全的犯罪,走私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要依法 从严惩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10.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11.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s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 从严惩处。12.要注重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特别是要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有效惩治犯罪。对于法律规定有附加财产刑的,要依法适用。对于侵财型和贪利型犯罪,更要注重通过依法适用 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要切实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严厉性和惩罚功能得以实现。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13.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要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起社会关注的刑 事案件,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审理,及时宣判。
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 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 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 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 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 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18.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犯罪后果不是十分严重的被告人立功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更大。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 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 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 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21.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 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 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4.对于刑事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性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可不采取羁押措施。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被 告人未被采取逮捕措施的,除存在被告人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具有人身危险性或者可能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可不决定逮捕被告人。
四、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2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 严、严以济宽。26.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 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27.在对较轻刑事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要注意严以济宽,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屡教不改、严重滋扰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处罚的情况,对于不从严不足以有效惩 戒者,也应当在量刑上有所体现,做到济之以严,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处罚,切实增强改造效果。28.对于被吿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 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29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 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 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0.对于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进行走私、诈骗、贩毒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在处理时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犯罪组织或集团中的为首组织、 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对受欺骗、胁迫参加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或只是一般参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杀人、放火、抢劫、伤害等犯罪案件,要注意重点打击其中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对因被煽动、欺骗、裹胁而参加,情 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31.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 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32.对于过失犯罪,如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等,主要应当根据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主观罪过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综合掌握处罚的宽严尺度。对于过失 犯罪后积极抢救、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要依法从宽。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虽然不是特别严重,但情节特别恶劣或案发后故意隐瞒案情,甚至逃逸,给及时查明 事故原因和迅速组织抢救造成贻误的,则要依法从重处罚。3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检举、揭发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犯罪分子构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 不予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则上应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 或犯罪集团中的一般成员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主犯、首要分子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q3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 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 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假释。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其 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0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 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 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多适用假释。五、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40.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要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L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于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 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依法定罪处 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 和解的工作641.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P要充分发挥被告 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42.对于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存在特殊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由有关方面给予适当的资金救助,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法 院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下,落实好、执行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43.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B对于故意杀人、 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案 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44.要完善对刑事审判人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机制,防止宽严失当、枉法裁判、以权谋私。要改进审判考核考评指标体系,完善错案认定标准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 法官考核机制。要切实改变单纯以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的高低来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和法官业绩的做法。要探索建立既能体现审判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又能准确反映法官 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的考评体制,对法官审理刑事案件质量,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进行全面、科学的考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9.13)1.(注:根据法释〔2015〕2号文件,于2015年1月12日废止。)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9.13)1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 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第十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2)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3.12.23)ta—、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1.量刑步骤U)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 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 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 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髙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 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 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注:其他对具体的相关量刑情节条文,均摘附于相关法条之后。)五、附则1.本指导意见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注:对15种具体犯罪的量刑意见均摘附于刑法分则相关法条。)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①【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 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9.25)2.3
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附:1979年刑法第59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 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 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n!:1.最局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5.8)處16十
一、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十
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 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十
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户、过户手续为赃车人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 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2.18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1)2.123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 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10.30)£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査封、扣押、冻结其 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査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 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3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 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4.23:
(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 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 。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量刑问题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62号)
【裁判要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2.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量刑(人民司法2017. 02.040)
【裁判要旨】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是可以,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和辨认与控制行为能力减弱有直接关系、有多大的影响,再决定是否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
【案号】一审:(2012)洪刑一初字第106号 二审:(2013)赣刑三终字第43号 复核:(2013)刑三复94894823号
3.多因一果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人民司法2017.08.025)
【裁判要旨】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多因一果致使被害人死亡,除非被告人伤害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占有绝对的原因力,否则,均不得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只能在法定刑幅度以内根据原因力大小予以处罚。
【案号】一审:(2015)崇刑初字第110号 二审:(2015)锡刑终字第00165号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界定(人民司法2017.11.056)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可以从危害后果、作案次数、数额量化、私密程度等多方面探索量刑标准化。
【案号】一审:(2016)粤0305刑初1083号
5.非法经营彩票并占有部分投注款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彩票业务并占有部分投注款,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较大,宜将全案以非法经营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巨大,此时必须精细考虑非法经营罪量刑档次。当非法经营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鼗非法经营事实作为诈骗罪酌定从重情节;当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非法经营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特别巨大,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将非法经营的事实作为诈骗罪的量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
6.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规则(人民司法2017.05.028)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并有未遂形态;对于未遂形态的量刑,应充分考虑未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体现对环境刑事立法早期化的适当抑制;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可对照名录直接认定,避免鉴定依赖;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着手”情形;环境刑事案件应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审理以避免事实认定错误。
【案号】一审:(20I5)丹环刑初字第00001号二审:(2015)镇环刑终字第00002号
7.累犯认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应限于主刑(人民司法2016.29.043)
【裁判要旨】从立法本意、相关法条内容以及累犯从严处罚等角度分析,累犯是对犯罪分子的评价,而非对罪行的评价;刑法第六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只能理解为主刑执行完毕;犯罪分子被认定为累犯的,其后实施的其他故意犯罪,应当按照“先从重后并罚”的处理方式从重处罚。
【案号】一审:(2015)狮刑初字第156号二审:(2015)泉刑终字第470号
8.针对众多侵害人防卫过当的刑罚考量(人民司法2016.32.043)
【裁判要旨】对防卫过当犯罪的量刑,应当考虑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行为目的、人数及所采用工具等因素。防卫人针对众多侵害人中某一人进行集中攻击,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仅应将防卫人与个别侵害人的行为及状态进行比较,还应综合双方的全部力量对比进行考量。
【案号】一审:(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97号二审:(2016)粤01刑终621号
9.扒窃行为的量刑应着重考量人身危险性(人民司法2016.35.014)
【裁判要旨】扒窃行为既侵害他人财产权,又侵犯包含事主人身安全在内的公共安全。相应地,扒窃行为还应具备犯罪场所公共性、被窃财物随身性之要件。同时,在量刑中应注重扒窃与普通盗窃、其他特殊盗窃的均衡,不能简单类比量刑,要着重考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案号】一审:(2012)浙杭西刑初字第58号
10.前科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人民司法2015.02.028)
【裁判要旨】前科在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本次犯罪的量刑情节,否则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时,因行为人的后一行为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不属累犯。
【案号】一审:(2014)龙刑初字第21号二审:(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83号
11.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未找到尸体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5.015)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杀害被綁架人”,既包括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并致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未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形在内。但在对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具体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以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对那些杀害被绑架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判处死刑;对于那些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后果也并非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对于那些停止在杀人预备及中止阶段的案件,则需要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给予更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12.对明知幼女的认定及对未成年人强奸幼女的量刑(人民司法2015.10.022)
【裁判要旨】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上,应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除非辩方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行为人不明知,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幼女。对具有恋爱关系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行为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要与成年人性侵幼女相区别。
【案号】一审:(2014)静刑少初字第8号二审:(2014)一中刑少终字第26号
13.非法持有毒品后主动上交的刑罚裁量(人民司法2015.10.032)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毒品者出于真诚悔罪的意图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毒品,虽依据相关刑法理论不宜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对其量刑时应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机械适用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以简单的数学计算代替法官的价值判断。对于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中“犯罪较轻”的认定,亦不能仅仅依据犯罪数量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进行判断,而应综合考量犯罪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予以评价。
【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4351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83号
14.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和量刑(人民司法2015.14.017)
【裁判要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在实践中不仅限于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特殊情况,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酌定是否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号】重一审:(2010)准刑初字第75号二审:(2010)鄂刑二终字第44号再审:(2012)内刑抗字第1号
15.职务和非职务行为混合时受贿数额的界定(人民司法2015.16.019)
【裁判要旨】在处理受贿犯罪时,当被告人的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相混合时,因非职务行为而收取他人的钱款不应计入其受贿的数额,但因其行为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将非职务行为所得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当被告人的行为与其他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结果的发生,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考虑到多因一果的因素,予以一定程度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14)江法刑初字第00799号
16.非法使用“伪基站”的定性和量刑(人民司法2015.16.027)
【裁判要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的处理,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案号】一审:(2014)新刑初字第305号二审:(2015)呼刑一终字第00004号
17.定罪与量刑应采用不同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人民司法2015.16.097)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18.醉驾致多人死亡的定罪量刑(王可可20.017)
【裁判要旨】醉酒驾车,并具有无证、超速、超载等多个严重违章情节,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的,应当认定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案号】一审:(2013)温龙刑初字第797号
19.多次辱骂、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人民司法2015.22.008)
【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且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多种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多种情形,以及各情形下行为的次数、后果等犯罪事实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案号】一审:(2014)鄂硚口刑初字第00497号二审:(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45号
20.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司法2015.24.030)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的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行为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量刑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认定经济损失数额,以确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确保量刑适当。
【案号】一审:(2014)东刑初字第57号
21.毒品犯罪中共犯立功、中止的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15.12.012)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到案前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12)浮刑初字第118号二审:(2013)景刑一终字第7号
22.对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量刑应从严把握(人民司法2015.24.019)
【裁判要旨】非法运输爆炸物给他人,由他人将其出售给他人用于办丧事,不应当认定该运输行为为"因生产、生活所需",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情况下,不应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体现刑法对爆炸物层层严控管理的立法本意。
【案号】一审:(2011)巫法刑初字第00061号再审:(2013)巫法刑再初字第00001号二审:(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02号复核审:(2014)渝高法刑复字第15号重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39号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司法2013.06.062)
【裁判要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应结合被告人的生产、销售、进货渠道以及销售价格等方面综合判定。被告人仅以不知道销售方向或者不了解进货商品的性质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应考虑被告人的生产、销售数量、获利情况、影响范围等情节予以认定。
【案号】一审:(2012)淮刑初字第0402号
24.“地沟油”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分析(人民司法2013.12.008)
【裁判要旨】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中的油脂属于不可再食用的有毒、有害的“地沟油”,将之制作用于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并将“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地沟油”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实行零容忍,量刑中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要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精神。
25.新型毒品混合物毒品种类的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13.12.012)
【裁判要旨】被告人贩卖、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胴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奶茶”、“神仙水”等新型毒品混合物,涉案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甲基苯丙胺作为定案毒品的数量和量刑依据,不以纯度折算,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可以作为辅助量刑情节考虑。对毒品数量虽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如果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或稀释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2)通中刑初字第0005号二审:(2012)苏刑一终字第0096号
26.扒窃转化型抢劫罪中对公共交通工具不能重复评价(人民司法2013.14.066)
【裁判要旨】侵财性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与被害人丧失财物控制及被告人劫取财物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即被告人因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后)而最终取得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已作为扒窃型盗窃罪的定罪条件进行评价后,不能再次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进行重复评价。
【案号】一审:(2013)东刑初字第00135号
27.网络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3.16.027)
【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通过网络贩卖国家严格管控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致使大量的麻醉药品去向不明,给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巨大,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于该类型犯罪应严格入罪条件,作为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处理的量刑,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药理作用、药物依赖性和危害性程度、滥用情况及其医疗作用等因素,防止打击面过大和引起罪刑失衡的现象。
【案号】一审:(2012)扬邗刑初字第0137号二审:(2012)扬刑终字第0043号
28.精神暴力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人民司法2013.18.066)
【裁判要旨】在涉及家庭成员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在调取和分析证据时,应关注是否因长期受虐或者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犯罪。犯罪人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号】一审:(2012)萍刑一初字第8号复核:(2012)赣刑一复字第13号复核:(2012)刑监复第62974433号
29.利用网站漏洞虚增积分后兑现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3.20.070)
【裁判要旨】利用网站系统漏洞反复兑换积分后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该类案件事发偶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与同数额的常规盗窃案件相比明显较轻,量刑时应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选择较为轻缓的刑罚,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尽量适用缓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案号】一审:(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122号
30.基于价值认识错误盗窃的刑事责任承担(人民司法2013.22.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对盗窃对象产生了价值认识错误,审判时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及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对其错误认识部分不计入盗窃数额之内。
【案号】一审:(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778号
31.基于变态心理多次刺击女性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2.02.007)
【裁判要旨】被告人基于变态心理,多次用锐器刺击女性胸部,并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掌握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常识,就被告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出基本的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郴刑一初字第15号二审:(2010)湘高法刑一复字第16号复核审:(2011)刑一复02441413号
32.染色馒头案的定罪量刑分析(人民司法2012.04.004)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但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在生产、销售的玉米馒头中违规添加柠檬黄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柠稼黄不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构成生产、稍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属于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号】一审:(2011)宝刑初字第961号 二审:(2011)泸二中刑终字第630号
33.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证据(人民司法2012.08.078)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犯罪一审案件缺少社会调查报告并对案件量刑有影响的,应予改判。
【案号】一审:(2011)垫法刑初字第284号二审:(2011)渝三中刑终字第226号
34.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人民司法2012.12.013)
【裁判要旨】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故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定罪量刑时,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非一律定罪,构成犯罪的,量刑时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被告人,适度从宽处罚。
【案号】一审:(2012)杭萧刑初字第603号
35.交叉型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数量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12.12.015)
【裁判要旨】交叉型共同犯罪下应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毒品数量;人货分离拒不认罪状态下,应严格审查在案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相关的逻辑关系,判断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
【案号】一审:(2009)扬刑一初字第0021号二审:(2010)苏刑三终字第17号
36.选择性罪名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应定既遂犯罪(人民司法2012.14.062)
【裁判要旨】被告人共同购买假币后运输至事先联系地点准备交易,但因被查获而未完成。此时被告人虽有未得逞的出售假币的行为,但从选择性罪名的定罪原则和针对全案科学量刑的考虑,应对被告人以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定罪处罚,并在量刑时考虑其出售未遂的情节予以从重确定刑罚。
【案号】一审:(2011)甬镇刑初字第148号
37.教唆犯撤回教唆行为的定性与量刑(人民司法2012.18.057)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在实行犯开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前及过程中,撤回教唆意思并极力进行拦阻的,如果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仍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案号】一审:(2010)厦刑初字第06号二审:(2010)闽刑终字第302号
38.盗窃罪的量刑不能唯数额论(人民司法2011.12.009)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数额是确定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
39.正当行为处置不当导致犯罪如何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1.20.073)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外的一些正当行为,处置不当导致发生犯罪的,如何对行为人量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初始行为的正当性通常仅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无法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在一些起刑点较高的犯罪中易导致量刑偏重。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框架下,通过从宽把握对某些案件(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可以比较合理地解决上述量刑偏重问题,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中的具体体现。
【案号】一审:(2007)朝刑初字第172号二审:(2007)二中少刑终字第1831号
40. 犯意不同型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0.12.004)
【裁判要旨】共犯是与单独犯相对应的概念。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同样性质并且相互重合的情形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此类共同犯罪,因各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不同,应当根据相应的犯罪构成确定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应该只就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根据各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08)安刑初字第38号二审:(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207号复核审:(2009)刑三复04105397号
41. 死刑案件中被害方态度的合理考量(人民司法2010.06.015)
【裁判要旨】被害方态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对死刑适用产生影响,被害人对死刑产生影响有其正当性、合理性以及价值性。死刑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实践中,被害方谅解的态度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独立性,被害方要求严惩的态度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具有依附性。被害人亲属在接受赔偿、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出现意见分歧时,应以各被害人亲属按照法律规定应判赔的扶养费数额的大小作为最后确定被害方是否谅解的依据。
【案号】一审:(2007)岳中刑一初字第12号二审:(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95号复核:(2009)刑三复01753516号重审:(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95-1号
42. 因吸毒产生精神障碍导致犯罪如何适用刑罚(人民司法2010.06.063)
【裁判要旨】由于吸毒产生精神障碍导致的犯罪,既与精神病所致精神障碍下犯罪不同,也与醉酒后犯罪不同,更与无精神障碍的一般恶性犯罪(如杀人、放火等)不同,只要被告人不是故意使自己处于该种精神障碍中的,可以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二审:(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5号
43. 结果加重犯未遂的认定与量刑(人民司法2010.08.072)
【裁判要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即构成犯罪既遂。当结果加重犯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都齐备时,即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才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既遂。若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但积极追求的加重结果未出现,则结果加重犯的全部构成要件没有充足,则只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当然,若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则更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案号】一审:(2009)绍越刑初字第246号二审:(2009)浙绍刑终字第150号
44. 犯意不同型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0.12.004)
【裁判要旨】共犯是与单独犯相对应的概念。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同样性质并且相互重合的情形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此类共同犯罪,因各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不同,应当根据相应的犯罪构成确定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应该只就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根据各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08)安刑初字第38号二审:(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207号复核审:(2009)刑三复04105397号
45. 特情介入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人民司法2010.12.011)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是侦破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属性的认定及特情介入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涉及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
【案号】一审:(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3号
46. 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人民司法2010.14.057)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9)湛中法刑三初字第45号
47. 多种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的被告人年龄认定(人民司法2010.14.015)
【裁判要旨】面对互相矛盾的多种证据材料,在认定被告人年龄时需要注意:1.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2.当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3.如果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4.当上述证据材料与户籍证明之间存在矛盾,无法予以排除时,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案号】一审:(2009)浙温刑初字第73号二审:(2009)浙刑三终字第102号
48. 间接证据与事实推定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人民司法2010.14.060)
【裁判要旨】有些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可以依靠间接证据和事实推定定案。间接证据证明案件基本事实,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判断推定事实。为了降低证明难度和诉讼经济,事实推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由于其具有盖然性,所以在定罪上禁止二次推定,在量刑上原则上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案号】一审:(2007)二中刑初字第1564号二审:(2008)高刑终字第6号
49. 未成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人民司法2010.16.008)
【裁判要旨】未成年犯罪人是应当从轻或减轻的一个量刑事前情节,如果其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加上这一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后情节,比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同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49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137号
50. 已作入罪要件的逃逸不能再作为加重量刑情节(人民司法2010.16.066)
【裁判要旨】依据立法和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的逃逸在刑法评价上有责任认定根据型、重伤组合型、逃而未致死型、因逃致死型和重罪转化型等五种类型。其中,对已作丈罪要件的这逸,不能再作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免重复评价。
【案号】一审:(2010)足法刑初字第3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46号
51. 对多次贩毒不能机械地判处三年以上刑罚(人民司法2010.24.058)
【裁判要旨】多次贩卖K粉共3.48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量刑标准》)规定,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氯胺酮(俗称K粉)属新类型毒品,其毒性相比传统毒品海洛因要弱,在国内泛滥的时间也不长,实践中涉及其犯罪的量刑也缺乏经验。若将其机械地与传统毒品冰毒或海洛因等同看待并进行量刑,很容易造成量刑的整体失衡。
【案号】一审:(2009)金刑初字第132号二审:(2009)汕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
52. 从一起贪污案谈从宽量刑的适用(人民司法2009.4.053)
【裁判要旨】刑事审判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当被告人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应酌情考量个案中的酌定情节,从而做出适当的量刑;在适用减轻处罚时,综合考量案件的特殊性和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可以跳过中间的刑罚幅度,减两格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当对被告人减两格处罚后符合缓刑适用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的,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号】一审:(2008)宁刑初字第243号二审:(2008)甬刑终字第276号
53. 贩毒网络中的共犯形式和罪责区分(人民司法2009.8.018)
【要点提示】贩毒网络中各被告人之间往往存在多种共犯形式。正确区分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裁量刑罚,首先要查明共犯形式和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再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贩毒数额及在贩毒网络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决定刑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应特别慎重,毒品犯罪数额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对于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但有特定的酌定从轻情节的贩毒分子,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最终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号】一审:(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11号二审:(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66号复核:(2008)刑五复26986163号
54. 对未能扣押走私货物的走私案件如何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09.10.045)
【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走私普通货物,走私既遂部分没有被当场查获、扣押涉案走私货物,只要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予以证实,仍然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走私犯罪行为;由于走私既遂部分的涉案走私货物未能扣押,且被告人系雇佣人员,受他人雇请而参与走私的运输环节,不参与分赃,量刑时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8)湛中法刑三初字第13号
55.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别及量刑(人民司法2009.12.016)
【裁判要旨】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的主要原因,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此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是指行为人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因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也可能会表现为一定暴力)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中客观存在的,足以影响并可以起到减轻处罚作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或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较为特殊和特别的事实情况。这种特殊情况应当比酌定从轻、从重情节所具有的一般情况更要特殊、更为特别、更为重大。是否符合特殊情况,一般应综合犯罪的起因、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环境、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的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加以全面考虑,综合认定。
【案号】一审:(2007)澄刑初字第892号二审:(2008)锡刑终字第17号复核:(2008)苏刑三复字第0032号重审:(2008)澄刑初字第892-1号
56. 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09.14.004)
【要点提示】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量刑时应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07)恩中刑初字第10号 二审:(2007)鄂刑一终字第79号 复核:(2008)刑五复21146050号重审:(2008)鄂刑一终字第169号
57. 对外国籍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其所属国的有关刑法规定(人民司法2009.16.018)
【裁判要旨】如果外国籍被告人所属国刑法对某一犯罪的处罚规定比我国刑法轻,在对外国籍被告人裁量刑罚时,一般应当将其所属国的刑法规定作为一个情节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63号二审:(2007)沪高刑终字第134号核准:(2008)刑核字第22号
58. 走私窄吻鳄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人民司法2009.18.016)
【要点提示】被告人王江都、王天尖走私入境的102条窄吻鳄虽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的物种,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文规定走私窄吻鳄的定罪及量刑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无与窄吻鳄同属或者同科的珍贵动物可作为参照标准,控辩双方对能否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定罪及如何量刑争议极大。因此,如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动地理解适用法律,解决好本案的定罪及量刑问题,对于今后审理日益呈高发态势的走私珍贵动物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号】一审:(2007)厦刑初字第131号
70. 从胡斌案谈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09.20.015)
【裁判要旨】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量刑时,即使被告人方已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又自愿做出了补偿,但具有在人行横道上肇事等多个从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予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