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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罚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 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刑法第36条第2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254

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11)2.128

第十五条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 般不判处财产刑。参考条文1.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

(四)关于财产刑问题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确实无法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可以依法执行终结或者减免。对法律规 定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如决定判处死刑,只能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 的,只能并处罚金。被告人犯数罪的,应避免判处罚金刑的同时,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2.8)12.要注重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特别是要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有效惩治犯罪。对于法律规定有附加财产刑的,要依法适用Q对于侵财型和贪利型犯罪,更要注重通过依法适用 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要切实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严厉性和惩罚功能得以实现。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

第七条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2.(注:根据法释〔2015〕2号文件,于2015年1月12日废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10.30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1)罚金、没收财产;

(2)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5)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脘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 相应财产。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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