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罚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11)笼: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2.29)2.32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 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羁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