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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罚 第三节拘役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xxX年XX月XX日(羁押之日)起至XXXX年 XX月XX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解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2.29)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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