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913)(注:根据法释〔2015〕2号文件,于2015年1月12日废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3.12.23)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 ,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注: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方法等见本书第六十一条[参考条文]4)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