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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通过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12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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