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六条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 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釋条文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27(注:根据“2.129”文件,于2006年6月19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8.24)K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一)重大案件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1.七次或者对七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三人以上的。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5.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2.4.29)21-01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人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i靡4
一、渎职犯罪案件(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 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附则
(2)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3)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